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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引赔偿之争

发布时间:2025-03-29 16:47:37 作者: BB平台西甲赞助商

  

  日常生活中,朋友、邻里之间互相帮忙是常事,比如好意搭载邻居、顺路送东西等,但若在帮忙过程中出了意外,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未支持驾驶人“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的主张。

  “我好心好意才带他一程,出了事,怎么能全怪我呢?”面对同学张炎(化名)及其家属的索赔,陈斌(化名)及其家属十分气愤。

  事情要从2022年3月的一天说起。当日下午放学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准备回家的陈斌在校门口碰到了同学张炎。

  “没问题,上车吧。”就这样,张炎坐上了陈斌的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一处路口时,陈斌在简单观察路况后闯红灯通行。不料,一辆轻型货车疾驰而来,与陈斌的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张炎腿部骨折,送医抢救后进行了截肢手术。经鉴定,张炎构成七级伤残,需佩戴假肢。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斌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按红绿灯信号及路面导向标识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张炎无责任。

  经调查,陈斌驾驶的摩托车系其祖母所有,其祖母没有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面对张炎及其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陈斌的家属提出,出于互帮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搭载同学回家,且未收取相关联的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应减轻陈斌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张炎遂将陈斌及其家属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陈斌的“好意同乘”行为能否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产生了较大争议。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斌驾驶车辆出事故造成张炎受伤,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认定,陈斌应承担7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货车司机应承担3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因陈斌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驾驶证,故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陈斌的祖母在明知陈斌未成年又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且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故其在陈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

  陈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斌作为驾驶人免费搭载他人,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陈斌违法驾驶,具有严重过错,不能减轻陈斌的赔偿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在“好意同乘”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大多会通过认定减轻赔偿责任来肯定和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这不仅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

  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同类型的案件,小明(化名)经常顺路搭载同事小美(化名)上下班。一天,小明开车搭载小美上班途中,与小华(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明、小美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受损。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华承担主要责任,小明承担次要责任,小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美住院治疗,产生费用14万余元。小美多次与小明、小华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为此,小美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明、小华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明无偿搭载小美上班,属于“好意同乘”,且小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应酌情减轻赔偿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明承担15%的赔偿责任,剩余15%的责任由小美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解释,“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乘客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代表其甘愿冒一切风险,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决时会严格适用“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避免“好心办坏事”的发生。(文/金凤君伟黄忠莲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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